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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6-02-05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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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
1河环紫罚〔2026〕001号紫金县林角窝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罚款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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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林角窝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河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28日
2河环紫罚〔2026〕002号紫金县辉华彬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案罚款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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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辉华彬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河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