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金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综合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9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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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FG-2025-009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紫金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综合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紫金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综合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202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指挥调度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分配在所属辖区参与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文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落实伙食保障事宜;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县委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发展工作。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包括森林火灾)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紫城、龙窝、蓝塘、义容镇)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其他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执行《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

  第六条

  组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明确执勤责任区域,不得随意擅自撤销。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招聘实行公开招聘,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各镇根据实际提出用人需求,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编制等情况拟制招聘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通过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审查且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紫城、龙窝、蓝塘、义容镇)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纳入直接管理范畴;其他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经大队(含以上)消防机构评估达标的,由镇政府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包括人员请销假、督查检查、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等),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指导。

  第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年终可对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进行统一调整,调整事项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审定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建立健全专职消防救援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职消防救援人员在岗、晋级等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任职年限、评定考核以及纪律要求的具体办法,按省、市、县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全县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担负本责任区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统一调度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救援活动中,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备战、执行任务时应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要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不得将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局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执勤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

  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广东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和《关于印发〈河源市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消安办〔2021〕42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及业务经费纳入各镇财政预算,每年按一定比例和队伍建设实际需求递增。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新的经费保障文件出台前按此办法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办公费、燃油费、装备维修保养费等经费划拨,新的经费保障文件出台后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七章  优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子女入学入托、看病就医、参观景区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救援人员适当的优先优待。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适当就近就便进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就读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适当就近就便优先安排进入地方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作为我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可优先进行挂号、就诊、住院。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并动态更新享受优待相关人员名单,核实人员身份并及时报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定点医院等部门备案。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定期对名单更新情况进行比对检查,确保不发生人员错漏的情况。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本辖区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奖励、优抚等工作,对在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灭火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所在政府机构应在春节、国庆等节日或执行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安保任务完成后,慰问当地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家庭困难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八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果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按季度开展考核,内容涵盖体能、技能与理论三大方面。四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年内两次均参加考核但成绩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评“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均“不称职”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有关部门对不适应消防救援工作任务的人员予以辞退;对年度考评“优秀”的普通队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优先安排转岗提拔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存在违反《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十六条情形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涉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文字+图片《紫金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综合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