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8号)等规定,结合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收回原下放各镇行政执法职权189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13项;

  2.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7项;

  3.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0项;

  4.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3项;

  5.水务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0项;

  6.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职权6项。

  (二)新下放各镇承接行政执法职权5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3项;

  2.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2项。

  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完成办理。未列入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各镇实施。

  (二)各镇应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或认领相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对涉及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待案件结案后再予以取消。

  (三)行政处罚职权调整后,各相关部门仍应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职责,并按规定协助因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镇政府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拒不提供协助。同时,应加强对各镇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各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服务,以及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各镇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各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各镇与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各镇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紫府函〔2023〕58号)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

  附件1  紫金县各镇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6年3月版).xlsx

  附件2  紫金县新下放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6年3月版).xlsx

  附件3  紫金县收回的各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xlsx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