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紫金县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提交材料符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者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即时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核准注销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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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3 |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地税务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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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企业所在地登记管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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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我局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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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分支机构注销证明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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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才需提供)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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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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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地税务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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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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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支机构注销证明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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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我局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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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企业所在地登记管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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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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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四、二十五、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