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出生
一、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
六、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
其它情形:
3、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5、不能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
6、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8、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七、办理流程:
1、一周岁以内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一周岁以上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户政窗口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报送县局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县局户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超过16周岁的,需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八、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