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出生
一、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 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 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省内户籍人员,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省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六、 所需材料:
1、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2、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3、父母的结婚证。
4、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出入境部门发给的《办理户口通知》。
其它情形:
6、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7、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8、父母有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七、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户政窗口受理后,报送县局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呈报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八、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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