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
一、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六、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和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4、父母的结婚证。
5、出入境部门发给的《办理户口通知》。
其它情形:
6、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7、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8、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9、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七、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户政窗口受理后,报送县局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呈报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八、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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