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变更
一、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五、办理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2、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可以更正; 3、未满二十周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变更民族成份的。 4、性别变更更正
六、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与变更项目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项目变更声明书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需提交学校同意变更的证明;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需提交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证明。
七、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核查单位处理意见,按照处理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户政窗口办结。
八、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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