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恢复户口
一、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
五、办理条件:
原属市户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
六、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本辖区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3、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七、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户政窗口受理后,报送县局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呈报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八、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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