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集体户
一、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办件类型:即办件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 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五、 办理条件:
公民因市外迁入、婚姻、并户等原因,将户口迁入集体户内。 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街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六、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单位的房屋产权证
4、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6、申请人和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及迁入单位集体户首页或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7、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七、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八、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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