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往市外
一、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 办件类型:上报件
三、 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 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二条第二款
五、 办理条件:
1、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省内居民户口在省内城市之间迁移,迁入地提出“一站式”户口迁移请求,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给予办理“一站式”迁出户口。 3、本省户籍居民考入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的,愿意迁移户口进入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六、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提供《准予迁入证明》。
3、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
七、 办理流程: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八、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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