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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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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登记。凡非河源市户口进入紫金县辖区内居住的人员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包括已经在紫金县辖区内居住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进行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人、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粤省事报送(可申报流动人口、符合标准地址的出租屋)。点击进入“粤省事”小程序--点击“服务”--点击“户政(治安)”--“居住登记(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出租屋登记”,录入出租屋、租客相关信息保存即可。

    (二)广东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平台报送(只有电脑版)。用浏览器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登录账户”--微信扫一扫“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二维码--进入“特色创新”选择“特色便民服务”一栏--点击“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选择“房屋信息”或者“居住人员信息”,录入出租屋、租客信息保存即可。

    (三)公安机关窗口报送

  1.根据出租房屋所在区域,到辖区派出所窗口进行办理。

  2.所需材料:

  (1)屋主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事项资料;

  (2)如果是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与屋主的关系证明;

  (3)填写《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4)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5)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租住人员(即租客)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工作单位、入住时间、房号);

  (7)房屋现场照片。

  四、法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