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规定
1、办理程序:
公民因特定需求,如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或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事由,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出具相应的证明。
2、所需材料:
本地户籍公民需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居住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各地原户籍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原本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3、证明内容: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载明被证明人在公安机关辖区内居住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若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前科或受到过处罚,公安机关将不予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而会如实出具违法犯罪证明。
4、特殊规定: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包括行政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警告等轻微违法记录,以及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等情形。
5、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公安机关在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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