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住户、行政企事业单位、大型宾馆酒楼(经营面积300m²以上)按用水量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每立方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0.38 元。 2.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按营业面积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城经营摊档、个体工商门店、餐饮店、商场等应征金额进行逐户核定。县城经营摊档 10元/月、个体工商门店 20元/月;餐饮店:经营面积 100m²以下50元/月、101m²—150m²的100元/月、151m²—200m²的150元/月、201m²以上200元/月;商场:经营面积100m²以下30元/月、101m²—150m²的60元/月、151m²—200m²的90元/月、201m²—250m²的120元/月、251m²—300m²的150元/月、301m²以上300元/月。 3.自备水源的单位及个人,由县城市容市政服务中心按以下标准直接征收:居民住户10元/月,其他用户30元/月。 4.经营服务用户如服务性质等发生改变,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并抄送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