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紫金县)

发布时间:2026-06-11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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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

1

河环紫罚〔2026〕003号

紫金县忠富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罚款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5

0

紫金县忠富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

2

河环紫罚〔2026〕004号

紫金县益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环节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3.18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3.5

0

紫金县益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3

河环紫罚〔2026〕005号

紫金县宇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环节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3.18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3.5

0

紫金县宇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4

河环紫罚〔2026〕006号

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环节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3.18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3.5

0

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