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镇级债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0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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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府办〔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镇级债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紫金县镇级债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级债务管理,防范镇级债务风险,调动镇级化解债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级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含镇属
企业,下同)向组织或个人借款、申请贷款(借款)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镇级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的指导原则是“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严格控制镇级举债上项目,或借新还旧等其他用途。
第四条实行镇级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所有镇级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同时,须上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资金来源,由发改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把关,严禁脱离财力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类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对化解镇级政府性债务列入镇级综合考核,镇政府在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用结余资金消化历年债务,县财政按镇级当年消化债务额在镇级年终考评给予加分及奖励。
     第七条各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镇级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对镇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分类,设立债务登记簿,将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并实行每年两次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立镇级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责任单位,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将镇级政府性债务纳入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镇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按财政部要求每月及时申报债务监测平台工作,县财政及时掌握镇级债务的规模和债务动态监测及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将镇级债务管理列入镇政务公开范围,接受人大、审计、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镇级上报的化解债务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如有谎报、虚报债务额的,必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新债务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