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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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4日18时,紫金县好义镇鹿塘村新富木材加工厂发生一起木料堆场物体坍塌致一人死亡的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6.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紫金县人民政府委托紫金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和好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2021年1月29日,紫金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1〕202号),县安委会决定成立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和好义  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叶燕锋担任。

  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政府可委托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股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县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县政府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县政府审批的《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案卷中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善后补助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发生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

  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关于批准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结案的复函》(紫府办函〔2021〕95号)印发以后,好义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一)好义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全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镇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行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有力提高了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县应急管理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深入开展事故警示宣传和教育,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全县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2021年8月24日,中共紫金县纪委对有关责任人员李国东、陈小龙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对徐志集、徐忠环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2021年4月16日,紫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5月13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维业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紫金县好义镇新富木材加工厂予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5月26日全部罚款已缴至指定账户。

  从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物体坍塌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看,评估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都严格落实了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紫金县好义镇“1·24”新富木材加工厂

  物体坍塌一般事故评估工作组(代章)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