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有效招商引资线索、促成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组织及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线索,是指依法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有投资意向的项目信息。
第四条 招商引资线索奖励条件与标准。
对提供有效招商线索、促成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引荐人,按投资规模进行阶梯式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项目投资金额≧5000万元,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项目投资金额≧5亿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项目投资金额≧10亿元,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审批兑现程序。
(一)登记:引荐人获得项目信息后,应到县招商办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二)审核:由县招商办负责对招商引资线索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核查。
(三)公示: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兑现: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同一线索,先后存在多人(或组织)申请奖励的,以最先完成招商引资线索登记的个人(或组织)为奖励对象。对同一线索,同时有多个引荐人的,由主要引荐人申请,奖励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 经费保障与管理。招商引资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县招商办每年根据上年度奖励兑现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预算申请,按程序报县财政审核。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八条 引荐人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奖金,并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审核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每年对奖励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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