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民政局关于撤销黄志超与曾菊香结婚登记的决定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02年8月29日黄志超与曾菊香在龙窝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注销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粤婚字第214号)。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紫金县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点击打开/关闭本页二维码】

粤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