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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紫金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3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11 来源: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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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住建函〔2018〕139号

 


 

张金泉代表:

在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关于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议案》,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尽快制订出台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政策法规,为生活垃圾处理提供资金保障”的建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县级层面没有立法权限。市人大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情况编制了《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草案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费用的奖补、预算、收费标准、支出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该草案已于2017年12月25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18年6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目前,《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仍未正式实施,待条例正式实施后,将对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保障等方面提供执行依据。

二、关于“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入电费中计征收取”的建议。根据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紫金县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紫发改价〔2017〕11号)(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已明确我县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相关计费标准;《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县将依据该条例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征工作。

三、关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工作方案”的建议。根据省、市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印发了《关于印发紫金县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乡清洁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紫府办〔2016〕34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五项机制(建立农村生活收运处理机制、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设施系统建设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治理管理机制、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其中“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已明确建立“县为主,省、市补助,镇、村共担,农户适当出资”的治理经费保障体系,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村集体和村民收取不低于12元/年·人的农村保洁费用(其中村民缴交卫生保洁费不低于2元/年·人)。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