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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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环境,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满足广大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民健身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广场为: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紫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全民健身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民健身广场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广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全民健身广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进入全民健身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全民健身广场的公共秩序,做到爱护公物,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六条 全民健身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戏水、乞讨、拾荒、遛狗等影响县容观瞻的行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行为。

  (三)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四)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践踏花草。

  (五)擅自迁移、砍伐、损害绿化树木。

  (六)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未经批准在全民健身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八)未经批准在全民健身广场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九)未经批准在全民健身广场内从事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或变相赌博,强行乞讨,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条 各种车辆应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使用全民健身广场从事活动造成绿地及相关设施损坏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举办方承担。在广场范围内发现有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点、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扔垃圾等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拆除和清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广场举办活动,应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规定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理审批手续。举办方应遵守全民健身广场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监督举办方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全民健身广场卫生清洁,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在全民健身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每日13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全民健身广场内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和歌唱等产生噪声较大、干扰周边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活动(依法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61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办法》(紫府办〔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