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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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和商务信息化局 、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请径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紫金县公安局 紫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5日



紫金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 号)、《河源市废弃汽车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河发改〔2023〕71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利,精准施策、长短结合、标本兼治,高质量落实国家关于废弃汽车治理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及对象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 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制化结合原则,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7个月的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工作对象。重点对长期停放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土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 年 5 月下旬)

   全县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村负责 本辖区排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辖区城市公 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外影响市容环境的 废弃汽车排查,以及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排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内住宅小区停车位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车辆具体位置、 车辆号牌及品牌类型、车辆所有人及电话、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破损程度、排查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将现场车辆拍照,“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排查信息录入(附件)表汇总,于 5 月下旬通过粤政易报送至县发改局彭靖文(手机 :1812252****)。(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自行清理阶段(2023 年 6 月)

   县公安局将排查结果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 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进行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 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 车进行自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后未按照通知时限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 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专项整治(2023 年 7 月 1 日一 11 月 30 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执法部门要根据排查的废 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1.按废弃汽车停放地点分类处置 

  一是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县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是对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废弃汽 车,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局,停车场管理单位配合) 

  2.按废弃汽车车辆状态分类处置 

  一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县公安局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 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二是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建立长效机制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一)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常态化开展废弃汽车治理 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要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各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县公安局及时向社 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 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县工业和商务信息化局加大对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 车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商务信息化局) 

  (三)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认证配件、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汽车生 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责任单位:县工业和商务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建立我县废弃汽车治 理协调机制,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汇报请示,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按职责分工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律法规,指导执法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做好政策解读、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普及等工作, 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依法依规报废汽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

   (三)稳妥有序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既要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要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执法部门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 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