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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紫金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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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草拟了《紫金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地址:紫金县紫城镇永安大道北六巷1号。

  三、联系电话:0762-7821453

  四、电子邮箱:gdzjmz@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紫金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紫金县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

  紫金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5〕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居民或常住人口临时救助。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县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司法、应急、医保、工会、团委、残联、妇联、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物价飙升、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三)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符合救助条件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县民政部门对非本地户籍的生活无着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社保定点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和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非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二)核对。各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录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三)审核。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各镇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在每月30日前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次月10日前,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申请地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不低于6个月的公示。

  第十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一条  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十二条  对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所在地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申请地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三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救助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当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小额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每人临时救助标准为当地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口数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符合以下情形者,按救助程序给予救助:

  (一)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变成危房的,一次性给予3000至5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至2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予3000元救助。

  (三)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30000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临时救助咨询、监督电话,受理居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紫金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紫府〔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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