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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 县环境保护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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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拟实行网上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

1、注册:建设单位(用户)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http://14.215.49.48:30001/REG/),打开系统后先进行注册。

2、备案:建设单位注册成功后,用注册账号登录备案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情况。

3、打印:项目备案填写完成后可直接提交下载打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用账号登录下载打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环保局备案(原件一式二份)。

4、公示:项目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公示。

二、注意事项

1、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是符合环保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2、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部门或主管机构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其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附具相关意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

(4)、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的相关要求。

3、备案管理要求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提交后系统自动公示,建设单位下载打印签名盖章后报环保部门(原件一式二份)。

(2)、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经环保部门查实,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该项目备案无效。

三、联系方式及电话

联系单位:紫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规划股,电话:7838005,地址:紫金县永安大道北87号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

2019 年3月15日

 

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备案模版

    表样1--服装加工项目.pdf

    表样2--仪器仪表项目.pdf

    表样3--房地产项目.pdf

    表样4--餐饮项目.pdf

    表样5--畜禽养殖项目.pdf

    表样6--实验室项目.pdf

    表样7--核技术利用类项目.pdf

    表样8--电磁辐射类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