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紫金产业园区新永峰公司“1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11月28日10时许,在紫金县紫城镇林田村七娘寨发生一起1名人员在宝渝建设有限公司内部道路驾驶重型货车不慎发生侧翻被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6万元。
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2月2日,河源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紫金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叶燕锋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赖冠辉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和河源紫金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河源紫金产业园区“1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源紫金产业园区“1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峰公司),成立于2025年4月10日,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12号天集雅苑1号楼B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苏*,设有主要负责人1人,现场管理人员4人,共有员工20人。
(二)涉事企业项目及签订协议情况
2023年1月3日,县发改局根据紫金县第十七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紫金县联和建材有限公司在紫城工业园(河源紫金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150万吨临时砂石生产线。2024年5月1日,紫金县联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洗砂、制砂合同》,由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经营临时砂石生产线。2024年12月临时砂石生产线竣工投产。2025年10月28日,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永峰公司签订《砂石加工劳务合同》,由新永峰公司负责洗砂、制砂和碎石加工。2025年11月4日,新永峰公司开始进场试生产。
(三)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新永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未参与新永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现场主要负责人为苏**,主要负责新永峰公司在河源紫金产业园区承包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洗沙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为苏**和黄**,主要负责洗沙场白班和夜班的现场管理工作。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齐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场内车辆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上岗作业的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发现和整改洗砂场便道平台存在的挡土墙高度不足等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2.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与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完善,未及时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8日10时许,新永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苏**、苏**等人在洗砂场办公室突然听到异响,看见办公室正面对向约100米处半山便道平台边坡上一辆重型货车侧翻。苏**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苏**报告,众人迅速出门驾驶皮卡车赶往翻车现场。
10时01分许,苏**、苏**等人到达事故现场,见到陈**已从车内爬出,众人合力将陈**扶上皮卡车送往紫金县人民医院。
10时10分许,陈**被送达紫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急救,急救过程中施**拨打110报警。
11时24分许,经过紫金县人员医院医生抢救,宣布抢救无效陈**死亡。
随后,河源紫金产业园区工作人员和紫金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勘查,事故现场位于河源紫金产业园区新永峰公司洗砂场半山腰便道平台,该便道平台坐南向北,背面靠山,便道平台高约8米,宽约20米,长约100米,面积约2000平方米,系由该洗砂场在运输便道的基础上加宽后形成,边坡边缘设有高度约50CM的挡土墙。建有一车辆维修棚,运输车辆日常在维修棚旁的空地停放。
事故发生前,涉事重型货车(车牌号码:闽AB26**)停放在修理棚旁空地上。事故发生时,遇难者陈**在便道平台上驾驶重型货车疑是准备挪车到维修棚,操作失误过于靠近便道平台边坡,随后边坡因车辆重力压迫坍塌,车辆失稳向后下滑并翻转,车辆驾驶室受撞击挤压变形,陈**因血气胸、心脏挤压导致死亡。

(图1:涉事重型货车侧翻现场)

(图2:便道平台现场图片)

(图3:涉事重型货车图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及死因鉴定
陈**,男,54岁,福建省福清市人,死亡原因为符合外伤性血气胸致肺功能衰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6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时01分许,事故发生后,新永峰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10时10分许,救援人员将伤者陈**送到紫金县人员医院急诊科急救并拨打110报警。
随后,河源紫金产业园区工作人员和紫金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后迅速救出伤者并送往紫金县人员医院急救,河源紫金产业园区工作人员和紫金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开展应急处置。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源紫金产业园区积极组织新永峰公司全力做好死者家属调解及善后补偿等工作,最终双方于11月30日达成和解补偿协议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死者遗体已火化,事故善后处理和补偿工作全部完成,没有出现因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情况。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起事故中相关企业和紫金县人民医院等相关部门先期响应迅速,及时到位,现场处置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有效,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未发生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陈**个人安全意识不强,在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违规驾驶重型货车,对现场安全风险及事故隐患分析辨识不足,驾驶重型货车过于靠近 平台边坡,致使边坡在重力作用下垮塌车辆失稳侧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发生相关企业及个人存在问题
(一)新永峰公司。未按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车辆管理不到位,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陈**违规驾驶重型货车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场内车辆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上岗作业的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
(二)新永峰公司现场负责人苏**。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新永峰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安全管理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有关规定。
(三)新永峰公司白班现场管理人员苏**。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陈时旺违规驾驶重型货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的规定;
(四)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与承包单位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五)苏**,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与承包单位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六、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紫金县公安局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取证,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认定陈时旺的死因排除他杀。
七、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经调查,河源紫金产业园区和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能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部署要求,深入部署推动落实属地和行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但还存在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督促指导落实不够到位、日常监督管理不够细致等情况。
八、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通过调取有关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男,汉族,54岁,个人安全意识不强,在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违规驾驶重型货车,对现场安全风险及事故隐患分析辨识不足,驾驶重型货车过于靠近便道平台边坡,致使边坡受重力作用垮塌车辆失稳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紫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与承包单位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苏**,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紫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苏**,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紫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苏**,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与承包单位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县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县纪委监委提出。
九、事故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中,凸显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晰,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重型货车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缺乏,风险意识不足。在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重型货车,对现场边坡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事故。
(二)涉事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企业未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和督促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场内车辆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作业失察失管,未根据场内风险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市新永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按要求把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和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紫金县联和建材有限公司应进一步严格督促梅州市宝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杜绝职责不清、管理缺失的情况发生。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从严从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立即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机制砂行业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检查,遏制机制砂行业事故多发势头,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河源紫金产业园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面加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在外包管理、车辆管理、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平安稳定。
十一、附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河源紫金产业园区新永峰公司“11·28”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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