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环境,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满足广大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民健身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广场为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全民健身广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紫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全民健身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民健身广场的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组织实施工作。县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广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全民健身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全民健身广场的公共秩序,做到爱护公物,保护绿化植被,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合理控制活动噪声,文明开展健身休闲活动。
第五条 全民健身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戏水、乞讨等影响县容观瞻的行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行为。
(三)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四)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践踏花草。
(五)擅自迁移、砍伐、损害绿化树木。
(六)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未经批准在全民健身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八)未经批准在全民健身广场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九)未经批准在全民健身广场内从事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或变相赌博,强行乞讨,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六条 各种车辆应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和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使用全民健身广场从事活动造成绿地及相关设施损坏的,由承办单位或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修复,拒不修复或逾期不修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在广场范围内发现有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点、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扔垃圾等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广场举办活动的,应当依法分类型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安全、保洁、降噪主体责任:
(一)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的,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承租使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规定,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同步报备场地使用方案;
(三)举办参与人数较多、存在安全风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持场地使用批复文件提前向县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方应遵守全民健身广场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场地范围、活动规模开展活动,落实好安全保卫、消防、人流管控降噪降尘等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结束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监督举办方及时清理场地,确保广场恢复干净整洁原貌。
第十条 在全民健身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须严格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限值,不得超标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每日13时至15时、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全民健身广场内开展使用乐器、音响、扩音设备开展歌唱、集体舞蹈、操练等易产生噪声较大、干扰周边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活动;依法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该类活动举办方须配套落实降噪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3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金(龙华)全民健身广场管理办法》(紫府办〔2020〕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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