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紫金县城管道天然气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ZBG-2026-003
紫金县裕润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稳定,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和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县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县十七届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紫金县城管道天然气价格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县城管道天然气价格
调整气价构成,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阶梯制度。
(一)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基准价为0.85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制度,同时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核定以2024年单位气源采购成本3.6元/立方米加上配气价格0.85元/立方米之和作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按1:1.1:1.3比价确定。第一阶梯气价为4.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价为4.9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价为5.78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价格将居民用气每月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实行按档超额累进加价计费办法。居民用气量不分季节,标准用气量每月每户第一档0-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第二档50-65立方米(含65立方米),第三档65立方米以上(注:按月用气量累总超额累进加价计费)。居民用户家庭人数以6人为计量单位,超6人及以上的可凭户口簿按居民用气月人均用气量10立方米相应增加用气量计价。
2.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阶、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核定,即为4.7元/立方米。
3.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非居民销售价格基准价为4.45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最高限价5.3元/立方米。
二、建立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联动机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时,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二)适用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紫金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
(三)启动联动条件
为保持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紫金县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以六个月为期。
1.未接通管输气之前,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启动联动机制。
2.接通管输气之后,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时,启动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启动后,将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算公式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
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首次联动采用本次定价成本监审年度最后一年度2024年加权平均购气价格3.6元/立方米。
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企业的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计算期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省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计算期总采购气量。
(五)建立燃气气源采购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燃气气源采购成本的动态,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气源采购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进货数量、进货发票等实际情况并附发票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气价优惠政策
对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政策。
(二)明确管道燃气用气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非居民用气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气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气等。
(三)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三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
四、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从2026年8月20日起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2026年8月20日起(用气量或售气量)执行,对实行预购气的用户原预购气量价格差额不予退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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