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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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印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紫金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四条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镇各单位要成立爱卫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镇本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委托辖区内具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资质的专业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专业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业消杀队伍,科学、合理选择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并报县爱卫办备案。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监管;对专业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七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培训,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发病规律,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消杀药物及人员、办公等所需经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建设纳入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工程,同步实施。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清除城乡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绿化带等场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四)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鼠害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做好鼠害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交通工具、汽车站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的监督管理,严查国家违禁药品的使用。 

  (七)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工作规划,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药械储备纳入计划。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和各群团组织等应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公益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第八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异地公司申请在我县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应当

  向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科学制订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案,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一)做好宣传教育、监测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制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制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县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单位、业主、经营者负责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 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垃圾收集点、村庄道路、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村民开展庭院清洁行动,清除卫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同时,协助上级爱卫、疾控机构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农村居民应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农田、湖区、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预防控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一)确保消杀药物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各镇各单位、各村(居)委员会及各消杀实施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严防人、畜中毒事件发生。

  (二)负责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的资质初级审查和协助、支持申报工作。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科学开展消杀工作。 

  (三)凡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进而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可以向其服务的单位或责任主体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分析、报告工作,并为镇级监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修订链接:http://www.zijin.gov.cn/gkmlpt/content/0/474/post_474629.html#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