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机关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按县政府设定的上下班时间超过或提前15分钟为迟到或早退,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或需提前离岗的,应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局办公室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四、工作人员节假日离开紫金外出,或工作日期间经批准离开紫金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出访、请假、休假等,应按规定逐级进行报告并向局办公室备案。
(一)副局长、纪检监察组长、副主任科员,离开紫金在国内活动,外出前须口头向局长报告;股长(主任)须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1天以上的须书面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告并批准。
(二)股员以下人员(含职工)离开紫金在国内活动1天以内,外出前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2天以上的须书面向股室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批准。
(三)工作人员离开紫金出境出国活动的,外出前须提出书面申请向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逐级审核批准,并将批准的申请书交局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人员外出返回后,应在一天内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领导报告。同批次2人以上参加的,带队领导应负责报告事项。
六、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制度。
(一)副局长、纪检监察组长、副主任科员请假须报局长批准;各股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同意批准,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二)副主任股员请假2天以内,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三)科员以下人员(含职工)请假1天以内,报股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四)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局领导签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留存,假满后,到局办公室实行销假登记。
七、请病假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手续的,应电话报批并向局办公室备案,事后凭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八、工作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女干部职工产假、看护假、丧假,并按本制度第七条执行休假审批制度。股室负责人应根据工作情况妥善安排本股室人员年休假,办公室负责核定休假天数。
九、集体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及社会公益等活动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自不参加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十、违反考勤制度的,根据下列情形追究责任。
(一)造成轻微工作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造成重大工作影响和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制度由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