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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2 来源: 紫金县民政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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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社会事务办: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河源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河民〔2016〕151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新标准。提高标准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实施标准如下:烈属2340元/人·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86元/人·月,病故军人遗属1820元/人·月(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在乡复员军人1285元/人·月;带病回乡军人712元/人·月;五老人员536元/人·月;参战涉核及直接参与铀矿开采人员640元/人·月;老烈士子女430元/人·月;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1—4级495元/人·月,5—6级430元/人·月,7—8级400元/人·月,9—10级39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重点优抚对象定恤、定补公开栏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