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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地方财政补贴型林木种苗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24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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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万绿湖“湖泊+”绿色发展区支持河源全域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林木种植风险保障能力,推动紫金县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稳定林木种苗供给,助力环万绿湖绿色发展区建设,经研究,结合河源市紫金县林木种苗产业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方案适用于在紫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投保条件的林木种苗培育主体(包括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投保林木种苗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河源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县财政为参保农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服务环万绿湖“湖泊+”绿色发展区建设为宗旨,建立由政府、种植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林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林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和林木种苗有效供给,促进林农持续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精准参保

  各级政府加强对地方财政补贴型林木种苗种植保险工作的领导,利用多元渠道宣传普及保险政策,引导种植户正确认识并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理赔监管服务,提升种植户参保积极性与信任度。

  (二)市场运作,监管促优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具备资质的保险机构承办。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激励引导

  坚持种植户自主自愿参保原则,尊重其意愿选择。政府与保险机构通过政策解读、保费补贴及宣传参保受益案例等方式积极引导,让种植户充分了解保险优势后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资源整合

  在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注重各项政策之间的关联性、互补性与协同性,实现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通过政策协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农业发展、改善林农生活、增强林业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综合效益。为林木种苗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林农增收与林业增效的良性互动。

  四、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材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苗木”),投保人应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林木种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种苗已装袋培育,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2.苗圃按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具有相应技能;

  3.苗圃培植的苗木符合林业技术部门的用种导向,培植密度合理、培植方法科学;

  4.苗圃所在地应在当地洪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苗圃具备必要的附属设施。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苗木流失、主干折断、冲毁或死亡(以下统称“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旱灾、雷击、雨(雪)凇;(2)火灾、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林业有害生物;(4)野生动物毁损。

  2.责任免除。保险苗木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4)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2)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三)保险金额

  保险苗木的每株保险金额区分苗木类别,参照其种植成本按下表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林木种苗类别

单位保额(元/株)

基准费率

单位保费(元/株)

桉树苗、松树苗

0.5

8%

0.04

一般用材林苗木(荷木、楠木、红锥、铁冬青、青冈等)

1

8%

0.08

经济林苗木(油茶)

1.5

8%

0.12

  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赔偿

  保险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含)以上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苗木的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株最高赔偿标准×损失数量

  2.部分损失

  保险苗木的损失率在3%(含)以上至80%(不含)以下时,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株最高赔偿标准×损失数量×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苗木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株最高赔偿计算标准

描述

育苗期

每株保险金额×30%

装袋成活后3个月的时期

幼苗期

每株保险金额×60%

装袋成活后3个月至1年生的时期

大苗培育期

每株保险金额×100%

1年生至出圃前的时期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六)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保险费率

  保险基准费率8%。

  根据投保规模、管理水平、赔付状况等风险情况差异可设置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0.75-1.25]。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2.财政补贴标准

险种

省级

县级

农户自缴

林木种苗种植保险

35%

5%

60%

  3.本项目保费规模及保障金额测算

  紫金县预计投保经济林苗木约145万株,一般用材苗木约114万株。保费测算如下:经济林苗木总保费0.12元/株*1450000株=174000元(其中县级财政补贴8700元,农户自缴104400元);一般用材苗木总保费0.08元/株*1140000株=91200元(其中县级财政补贴4560元,农户自缴54720元)。县级财政合计补贴13260元。保障金额测算如下:经济林苗木总保障金额1.5元/株*1450000株=217.5万元,一般用材苗木总保障金额1元/株*1140000株=114万元,合计保障金额331.5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地方财政补贴型林业保险工作会商机制。紫金县林业局为牵头单位,紫金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紫金监管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林业种苗保险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实分工责任。

  (二)强化参保理赔服务。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好政策宣传,简化参保手续,提供地方财政补贴型林木种苗种植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要做好理赔服务,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为紫金县地方财政补贴型林木种苗种植保险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