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窝镇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和《紫金县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等规定,结合龙窝镇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一、问责对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各驻村领导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及各村护林员是本村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问责对象为各驻村领导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主任)、各村包片干部、各村护林员和林业站挂村工作人员。
二、森林防火职责
(一)各村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镇森林防火工作部署,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
2.各村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用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意识。
4.根据气象、林业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报,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5.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地坟、神坛社庙、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开展隐患排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实做细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要适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宣传巡查,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6.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健全森林防火值班值守制度,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7.对在林区内的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的发区,督促其设立防火设施,确保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
8.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将每年农历八月定为全镇“森林防火加强月”,清明节前四天后三天定为全镇“森林防火加强周”,集中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遏制山火发生。
(二)森林公安机关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工作,森林公安机关警力要下沉,重拳出击,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力度,严惩山火肇事者。
三、责任划分
(一)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驻村镇领导干部、村支部书记(主任)、包片干部、村护林员等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
2.发生森林火灾时,驻村镇领导干部、村支部书记(主任)、包片干部、村护林员无特殊原因15分钟内未到火灾现场组织扑火的;
3.村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知是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却谎报是毗邻村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驻村镇领导干部、村支部书记(主任)、村包片干部、村护林员、林业站挂村工作人员的责任,具体参照《龙窝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一览表》。
四、责任追究
(一)县、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成立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负责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相关部门(处分决定机关)做好责任追究有关具体工作。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镇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违规者说情,不得干预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凡是给违法违规者说情,充当保护伞或阻碍公正执法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站必须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镇委镇政府将责令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宜
(一)本问责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受害面积的统计包括该宗森林火灾本辖区受害面积和燃烧至毗邻村的受害面积;因毗邻村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辖区的,统计本辖区受害面积;起火点难以界定的,各自统计本辖区受害面积。
(四)森林公安机关侦破为故意放火、雷击火、电线短路及意外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五)本问责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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