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窝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5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字体:

第一条  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镇党委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指示和工作部署,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单位、村(社区)对重大问题的请示;

3.镇党委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4.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6.涉及镇党委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涉及镇党委的重大事故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要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其他应当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重要岗位人事调整等重要事项;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

4.干部职工的调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5.推荐申报县级(含)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6.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7.其他应当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处置等;

2.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及追加项目等相关事项;

3.镇党委重大文体活动安排事项;

4.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交集体研究;

5.紧急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四)大额资金使用。

1.镇党委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除正常的日常性工作支出外,其他专项单笔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

3.其他临时性重要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本党委会议。

第五条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议题由镇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各自工作职权范围在会前提交,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会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决策的事项,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必要时,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党委成员主持,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镇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3.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组织委员负责,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具体讨论事项、党委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落实责任人。对决策结果,应及时告知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拒绝执行集体决定。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重新作出决策。

3.“三重一大”决议应当按照镇党委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党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接受监督,或明显违反决策程序,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等。

第九条  附则: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