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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紫金县永安古城和古驿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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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永安古城和黄花古驿道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紫金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紫金县永安古城和古驿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了永安古城和古驿道在我县的历史文化价值,落实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明确相关监督管理等政策措施,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人士于2023年8月2日前,以通知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紫金县紫城镇永安大道北45号(城市建设股);邮箱:zj7822500@163.com;联系人及电话(传真):陈剑波,电话:7822167,

       传真:7822500。

  附件:紫金县永安古城和古驿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4日  

紫金县永安古城和古驿道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永安古城和黄花古驿道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紫金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紫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紫金永安古城和黄花古驿道位于紫金县北部、南侧由西栅路、步行街、村内道路合围、囊括紫城镇政府、紫金山,以及紫金县机关幼儿园;东南侧由村内道路围成,有连片农田;中部由古驿道连接城乡;北部有连片茶园,最北侧有秋江水系围成,与东源县毗邻。永安古城、黄花古驿道和古茶园联片保护开发。总面积2115亩。在古城和古驿道范围内遗存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古树等均属保护管理对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紫金县文化广播体育旅游局、县委党史研究室按照“修旧如旧”“更新建设为辅”,定位为客家文化传承地,通过深入挖掘古城的历史文化脉络,精准注入以沉浸文体体验,主要是以古建筑为载体,以历史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原则,组织对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古驿道的恢复建设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制定建设的申报程序,绘制设计建设的图样、图纸。

  第四条永安古城和黄花古驿道保护的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永安古城和黄花古驿道保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投入,吸纳社会捐助。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保护管理古城的奖励办法,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对在古城和古驿道范围内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店铺、建筑等进行挂牌保护,并补助一定的维护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建,不得改变其原貌。

  第七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民居、店铺、建筑的维护、维修、拆建方案,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古城和古驿道内的房屋建设,其楼房高度、外貌风格等均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古城和古驿道内的道路、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给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的,实施单位须制订详细的开挖和修复方案,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古城和古驿道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古城和古驿道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保护环境,推广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禁止在古城内焚烧垃圾。

  第十一条县政府有选择地恢复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古驿道。对积极恢复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古驿道的所有者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永安古城和黄花古驿道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鼓励经营下列项目: (一) 旅行社团、民俗客栈; (二) 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旅游产品制作及民间名小吃的开发; (三) 传统娱乐业和民间表演艺术; (四) 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第十三条具备开放条件的民居、店铺等重点传统建筑,在征得古城和古驿道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开放游览。

  第十四条在古城和古驿道范围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都有保护古城和古驿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和古驿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意见征集结果反馈地址:http://www.zijin.gov.cn/hd/jgfk/content/post_561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