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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402E/2022-0004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通知
发布机构: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20
名称: 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紫府〔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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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ZFG-2022-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6〕452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7年“三个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委办〔2017〕14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代办机构

  成立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代办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政务数据局、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紫金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电信紫金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及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商信局),由县工商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实施项目代办制。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和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分别安排代办员服务进入各自园区的投资项目,县工商信局安排代办员服务园区外的投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牵头成立专职代办小组,成员从县政务数据局、县工商信局、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抽调,全面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代办业务。县政务数据局设立投资项目受理窗口,负责快速推进和落实投资项目代办事项。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均要由1名副职领导担任项目代办责任领导,并指定1名业务骨干担任代办责任人,专门与专职代办领导小组成员衔接,负责按时办理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事项。

  第二条 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在紫金县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申请,与项目代办领导小组签订代办委托书,由代办员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代办委托书签订后,代办员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

  (四)无偿代办。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对代办项目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五)各方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由县工商信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召开1次项目代办工作会议,会商解决代办项目重点难题。如遇重大决策事项,提请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召开。

  第三条 代办范围

  县域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县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权限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对涉及县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由县相关部门的项目代办责任领导和代办责任人协调上级部门办理。

  第四条 代办内容

  从项目签约(启动)到竣工投产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上由投资者(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办理,项目代办领导小组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五条 缩短审批时限

  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提前介入,了解情况,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在规定时间内,提高部门审批效率。

  (一)投资项目立项阶段资料齐全审批时限为:(1)项目备案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2)用地意见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3)环评文件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和公示时间);(4)资金安排意见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5)涉及到项目林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等其他单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此外,在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名称核准、执照核发、税务登记)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办结。

  (二)投资项目规划报建阶段,审批时限如下: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规划设计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抗震、安全生产等其他事项审批时限为5日内、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以上2个项目同步进行)。

  (三)施工报建阶段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内。工程施工许可(包括监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等)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交通、水务、园林、市政、交警等临时许可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以上3个项目同步进行)

  (四)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验收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组织项目的消防、节能、环保、人防、抗震、防雷等涉及各类技术性审批、审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批、审查。

  第六条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投资者(项目单位)熟悉优惠政策、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或相关职能部门代办责任人办理;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情况,做好与窗口和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四)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对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需履行的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并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派人及时到场;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八条 代办工作程序

  (一)受理代办申请。对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项目代办领导小组与投资者(项目单位)签订代办委托书,双方确定代办服务具体内容;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落实代办服务。受理的代办项目,由项目代办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分配代办员,由代办员负责提供代办服务。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前主动联系投资者(项目单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开展代办服务。对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主动承担起协调责任,主动协调解决。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信局),由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或者提交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解决。代办员要做好所承办项目的基本情况、代办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调处结果等记录,并于每月2日前将项目代办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报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全县项目代办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项目代办领导小组或发布在项目代办工作微信群。

  (三)代办办结或终止代办。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并办理代办服务办结手续,经投资者(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与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并注明终止原因。代办员应及时整理项目代办期间相关资料移交相关单位保存。

  第九条 监督管理

  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县政务数据局、县工商信局要加强对代办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项目代办责任领导、代办责任人的管理和监督,项目代办责任领导、代办责任人如有调整,应及时报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信局)。代办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批管理部门、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代办事项按时限或提前办结。县政务数据局要设置意见箱或监督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调处项目代办过程中的有关投诉,征求投资者(项目单位)对代办工作和代办员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代办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奖惩措施

  成立县投资项目代办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工商信局、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县政务数据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项目代办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在代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对在代办过程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紫府〔2017〕28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紫金县受理社会投资项目“代办制”办理情况统计表

  2.紫金县受理社会投资项目“代办制”工作事项明白卡

  3.紫金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委托协议书

  4.投资项目代办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紫金县受理社会投资项目“代办制”办理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2:紫金县受理社会投资项目“代办制”工作事项明白卡.xls

  附件3:紫金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委托协议书.doc

  附件4:投资项目代办工作流程示意图.docx


《紫金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