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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金县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2-28

经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紫金县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0号)批准紫金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9.82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委托紫城镇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紫金县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紫城镇林田经济联合社,具体四至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紫城镇林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9.8222公顷(林地8.3778公顷、未利用地1.444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确定紫城镇属于第八类区的精神,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类别

单位(亩)

一次性综合补偿

单价(元)

       

林地(八类)

13800

不含青苗费等

未利用土地(八类)

11734

不含青苗费等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包括:地坟、阴城、金埕)所有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在紫城镇所设的征地补偿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涉及村

登记时间

办理征地

补偿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紫城镇林田村

2018.4.82018.5.8

紫城镇人民政府

黄达贤

1390263****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作物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青苗及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附件:

青苗及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备   注
1荔枝
     
     
     龙眼
特大500-800主杆直径25cm、4米高、投影25平方米以上、按杆径50元/5cm计算
大大400主杆直径20-25cm、3.5-4米高、投影16-20平方米
中大350主杆直径16-20cm、3-3.5米高、投影12-16平方米
小大300主杆直径16-20cm、2.5米高、投影8-12平方米
中大200主杆直径8-12cm、2-2.5米高、投影6-8平方米
中中150主杆直径6-8cm、1.5-2米高、投影3-5平方米
中小100主杆直径4-6cm、1-1.5米高、投影2-3平方米
小大400.6-1米高
小小200.6米以下

10
2枇杷
     芒果
     黄皮
     柚子
     柿子
大大300主杆直径20cm以上
中大250主杆直径18-20cm
小大200主杆直径16-18cm
大中150主杆直径12-16cm
中中100主杆直径8-12cm
小中50主杆直径5-8cm

20

5
3桃、李、
     沙梨、枣、梅、番石榴杨桃
1003米高以上
50已挂果
10未挂果
5
4柑、桔、
     橙
1001.5米高以上
50已挂果
10未挂果
5
5香蕉、木瓜5
2
6竹类簕竹2
单竹
     甜竹
     泥竹
     白眉竹
     其它竹
1
7 松、杉、
     按杂木
5砍伐费
2
8水稻400
甘薯250
木薯250
蔬菜400
甘蔗1000
9罗汉松按实际价格
10地坟500
11苗圃花木
按市场经济价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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