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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金县打击非法采砂、洗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2-28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打击非法采砂、洗砂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紫金县打击非法采砂、洗砂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采砂、洗砂的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洗砂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河源市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联合执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源市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方案》和《紫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洗砂、堆砂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采砂、洗砂做到“零容忍、重打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彻底取缔、清除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点,确保全县水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洗砂、堆砂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场和洗砂场,全面清理非法堆砂场,拆除非法作业机械,恢复河道原貌。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洗砂、黑恶势力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砂、洗砂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全县非法采砂、洗砂行为,有力保护水生态和水安全,实现生态和经济良性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成立县联合整治非法采砂、洗砂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钟建政

副组长:钟必强(县府办)、郑仕权(县水务局)

成  员:邓喜建(县委宣传部)、黄丽双(县发改局)、钟国平(县财政局)、朱鸿清(县公安局)、黄志财(县国土资源局)、刘仿源(县环保局)、陈广泉(县农业局)、黄就成(县林业局)、陈栋才(县水务局)、谢炯坤(县交通运输局)、赖仕龙(县市场监管局)、李福有(县供电局),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郑仕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设立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钟建政

执行组长:各镇镇长

副组长:钟必强(县府办)、郑仕权(县水务局)、朱鸿清(县公安局)、黄志财(县国土资源局)、刘仿源(县环保局)、陈广泉(县农业局)、黄就成(林业局)、谢炯坤(县交通运输局)、赖仕龙(县市场监管局)、李福有(县供电局)

联合执法工作组成员由以下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县水务局8人、县公安局5人、县国土资源局2人、县农业局1人、县林业局1人、县环保局2人、县交通运输局2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人、县供电局2人。整治行动由县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镇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巡查监管作用,对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的行为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置,进一步落实各镇政府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镇、村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部门。加大对打击非法采砂、洗砂的舆论宣传力度,并对联合执法行动跟踪报道,对非法采砂、洗砂行为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发改部门。负责非法经营河砂核价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非法河砂拍卖处置等相关工作和保障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五)水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洗砂、堆砂活动,查封、扣押非法作业的工具、设备,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为进行查处。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执法现场秩序,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阻挠执法、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带队负责人,成立专责小组,派出专人(或指定一个中队)专门负责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洗砂行动。指导配合水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有明显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直接调查取证。

(七)交通、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共同做好运砂车辆的监管工作,加强对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在整治超重超载车辆的同时,联合水务部门严查运砂车辆,对运砂车辆所运河砂没有合法来源证明,不能说明河砂合法来源情况的,一律以无证砂源处理。

(八)环保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砂、洗砂造成水体污染、水质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非法利用建设用地、农用地、竹林地等进行挖取沙土洗砂及河砂堆放行为。

(十)供电部门。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砂、洗砂场点供电,对相关执法工作部门要求停止供电的非法采砂、洗砂场点及时配合采取断电措施。对无营业执照、无临时用地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的洗砂场一律不予供电。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县域内河砂经营点的监管,对无合法手续的河砂经营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十二)林业部门。严肃查处非法利用林地挖取山土洗砂及堆放河砂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8月1日至10日,各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调查摸清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点的分布情况。县水务部门核实汇总各镇调查摸底、群众举报以及巡查、明查等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依据。

(二)自行清理阶段:2018年8月11日至8月25日,各镇、村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行清理整治,限期落实清理整改。

(三)联合整治阶段:2018年8月26日起至12月底,联合执法工作组对全县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点,暂扣、封存或拆除非法作业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对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中顶风作案重点对象和暴力抗法对象以及黑恶势力,移送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日常监管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全县范围内河砂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坚决杜绝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行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非法采砂、洗砂、堆砂整治专项行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工作,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河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格按照本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各镇政府为所在镇辖区内河砂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河砂整治工作专责工作组,在自查自纠阶段做好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的自行清理整顿工作,各镇务必在8月26日前将取缔非法采砂、洗砂场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取缔的采砂、洗砂场点由县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予以捣毁并从严处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决杜绝部门与镇之间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要求,为河砂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力度,铁腕整治。加大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采砂场、洗砂场、堆砂场和非法运输、销售河砂的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势态,铁腕整治,坚决取缔违法采砂场,查扣非法采砂工具和拆除洗砂设备,依法没收非法开采、洗砂以及非法来源的堆砂,并以最简的形式和最快的方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全额上交县财政。对非法采砂、洗砂造成自然生态危害和环境损害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拓宽渠道,加强监督。建立打击非法采砂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0762-7837272)及电子邮箱(sw7822274@163.com),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和参与监督。县水务部门对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跟进、及时核实、及时查处、及时反馈。

(五)落实经费,强化保障。落实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经费,确保执法经费、车辆等保障措施到位。从河砂出让金中拨出专项经费,设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作为水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以及镇村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经费。另外,将查处非法采砂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款予以全额上缴县财政部门。

(六)强化问责,确保实效。各镇河长、村河段长是所辖区域河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河长责任,履行河长职责,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河长办将定期组织对各镇和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各镇、村在自查自纠自行清理阶段中,对非法采砂、洗砂、堆砂打击不力、清理整顿不彻底、工作被动的,县政府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对经联合整治后,日常监管责任仍不落实,辖区内仍存在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该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村主要责任人实施严格问责;对工作中因推诿扯皮造成较大影响或参与庇护非法采砂洗砂并充当保护伞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分,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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