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养猪场(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水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紫金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猪场(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区域中的现有生猪养殖场(点),必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自行关闭、搬迁、拆除;同时禁止在上述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户、散养农户,下同)。
畜禽禁养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和圩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包括园区的规划控制范围);东江两岸1000米范围内陆域,县城区域的河流和属东江一级支流的秋香江、义容河、柏埔河,属韩江二级支流的中坝河、洋头河以及汀村水、围坳水、龙渡水、青溪水、南山水、上义水、康禾河(上游)的两岸500米范围内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域中的现有生猪养殖场(点),必须在2014年8月25日前将现有生猪存栏量控制在200头以内,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完善相关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禁止在上述区域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畜禽限养区是指:东江两岸1000—2000米范围内陆域;属东江一级支流的秋香江、义容河、柏埔河和属韩江二级支流的中坝河、洋头河,以及汀村水、围坳水、龙渡水、青溪水、南山水、上义水、康禾河(上游)的两岸500—1000米范围内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县城、圩镇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2000米,其他风向500—8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各行政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域中的现有生猪养殖场(点),必须在2014年8月25日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完善相关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畜禽适养区是指: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请各养猪场(点)主积极支持和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