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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3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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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3〕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珠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2023年实施珠江春季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从2023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二、禁渔范围

  紫金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类型的捕捞作业,包括渔船捕捞和人力捕捞;禁止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销售河鱼。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行为,一经发现,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将严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

  案例1

  2018年5月2日23点10分张某国在葛城街道庙垭村一河流内使用手网,捕获渔获物1.75公斤。被执法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后张某国主动到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罚。当事人张某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依法没收捕捞工具和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小写:3000.00元)。

  案例2

  2019年3月30日,正处于贞丰县天然水域的禁渔期。杨某华、杨某金、方某、杨某品共谋去纳歪河边电鱼,由杨某金提供电鱼机等工具,乘坐杨某华驾驶的面包车到河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使用电鱼机共捕获3.6千克鱼。案发后,四被告主动购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20800尾鱼苗,在非法捕捞区域进行投放。

  该案经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华不服判决,诉至黔西南州中院。黔西南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华与原审被告人杨某金、方某、杨某品,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四人共谋后共同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购买鱼苗在非法捕捞区域投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举报电话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股:0762-7833212

  公安举报电话:110。

  紫城镇:7824926     南岭镇:7338238

  中坝镇:7623199     敬梓镇:7665131

  水墩镇:7847298     龙窝镇:7563870

  苏区镇:7306089     瓦溪镇:7681129

  九和镇:7496236     蓝塘镇:7933841

  凤安镇:7889876     好义镇:7437008

  上义镇:7459203     柏埔镇:7221095

  黄塘镇:7285001     义容镇:7106308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