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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1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01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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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珠江、闽江、钱塘江、淮河及海南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1〕3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1年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28 号)要求,现就我县2021年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从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二、禁渔范围

  紫金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类型的捕捞作业,包括渔船捕捞和人力捕捞;禁止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销售河鱼。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应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行为,一经发现,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将严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举报电话

  (一)紫金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股:0762-7833212

  (二)公安举报电话:110。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