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府[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府[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四类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08元/小时;市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四类6.9元/小时。
二、各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五类660元/月,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为3.79元/小时;各县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调整为五类6.4元/小时。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