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蓝塘镇2019年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3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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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推进我镇殡葬管理工作,完成好“十三五”殡葬管理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三五”规划》及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殡葬管理责任。

  第二条   镇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挂钩到村(居),指导抓好殡葬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殡葬管理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到挂钩村(居)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殡葬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条   镇直和县驻镇单位除落实好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职责并达到要求外,同时要协助挂点村(居)抓好殡葬管理工作;一是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殡改政策;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要协助村(居)完成好各项殡葬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条   镇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村(居)做好殡葬管理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村(居)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本村(居)殡葬管理工作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有经费 “四到位”,确保全面完成本村(居)殡葬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殡葬管理工作会议,检查情况,解决问题。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对本村(居)殡葬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村干部包村民小组的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健全村(居)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村(居)要定期召开殡葬管理工作分析会,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工作,确保殡葬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切实做好本村(居)内丧葬用品规范管理工作。强化丧事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合理安排群众祭奠活动,争当文明市民,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期间,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杜绝一切祭奠引起的火灾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实行镇领导包片、驻村(居)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的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要做到“三包”:一包宣传教育,要积极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使之家喻户晓,切实转变群众的丧葬观念。二包及时掌握殡葬管理信息,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做通事主的思想工作,将违规殡葬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发现已有土葬或建造新坟的,要摸清情况,及时报告县、镇,并全力协助做好强制执法工作。三包所负责的村(居)民小组殡葬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保证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发现有土葬或准备违规建造新坟时,镇、村要动员各种力量做好事主的思想工作,责成事主自行起棺火化或停止建造新坟行为。对经多次教育无效,拒不改正,严重干扰和破坏殡葬执法行为的,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起棺火化或拆除新建坟,所需费用由事主负责。

  第十条   禁止骨灰“二重葬”。骨灰应安放在公墓山,或在镇、村指定的地方深埋,不留坟头;违者,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清除,并恢复原来地貌。

  第十一条   把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作为党员、干部、职工和单位工作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反殡葬管理责任制者,给予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的处罚,其所在单位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职工或享受国家救济的人员及其家人去世后不实行火葬而土葬的,死者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向其亲属报销医药费和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违者,追究审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党员、干部、职工其直系亲属去世后土葬的;

  (2)党员、干部、职工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或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党员、干部、职工阻挠、妨碍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殡葬管理公务,煽动滋事或通过利诱、威胁等手段达到不按管理规定办事的;

  (4)党员、干部、职工和单位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反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的;

  (5)有关单位责任人或党员、干部、职工为丧主提供土地搞土葬、非法出售土地给他人建造坟墓以及为他人或自己建造“活人坟”(“生居”)的;

  (6)单位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党员、干部、职工为土葬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的;

  (7)各村、各单位责任对所属的党员、干部、职工和其他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事不坚决制止,不及时报告、不严肃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凡未完成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年度火化率未达到90%以上的村(居),给予通报批评,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能评为文明村,并处罚1000元(由县财政在下拨资金中扣除);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殡葬管理信息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凡完成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好,火化率达100%以上的村(居),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给予该村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按《紫金县殡葬管理工作“十三五”规划》要求,抓好村生态公益性墓地(含骨灰楼、堂)建设,凡完成生态公益性墓地(含骨灰楼、堂)建设的村,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