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紫金县2020年度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灭火工作问责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时间和对象
(一)责任追究时间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责任追究对象为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包片干部和相关责任人。森林防灭火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村包片干部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村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镇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
2.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村财政支出范围,购置、配备必要的储备风力灭火机、打火把等必要的扑火物资。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用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意识。
4.根据气象、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5.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及其它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厂矿、油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査,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橙色预警以上)天气,立即启动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检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加强巡查,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现象时,要马上进行劝阻,对于不听从劝告的,马上报警处理。
6.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11〕135号)和《紫金县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紫府〔2012〕38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护林员管理,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7.各村要督促护林员加强训练,维护好配备的扑火工具和防护装备。
8、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采取一切行之有效措施遏制山火发生。
三、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过火面积达2公顷(30亩)以下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间,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公顷(30亩)以下的,按如下办法给予相关责任追究。
发生1宗的,对村支部书记通报批评(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对主任予以诫勉谈话),护林员通报批评、停发一个月工资、扣发特别防护期奖励金。
发生2宗的,对村支部书记予以诫勉谈话(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对主任予以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护林员辞退处理。
发生3宗的,对村支部书记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对主任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发生4宗以上的,对村支部书记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兼任主任责令辞去主任职务;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对主任予以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辞去主任职务。
所在包片发生1宗的,村包片干部予以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所在包片发生2宗的,村包片干部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所在包片发生3宗以上的,村包片干部予以开除党籍处分,不是党员的,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二)过火面积达2公顷(30亩)以上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间,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公顷(30亩)以上的,按如下办法给予相关责任追究。
发生1宗的,对村支部书记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对主任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护林员通报批评、停发二个月工资、扣发特别防护期奖励金。
发生2宗以上的,对村支部书记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兼任主任的责令辞去主任职务;不是担任支部书记的主任予以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辞去主任职务;护林员辞退处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聘请返岗。
所在包片发生1宗的,村包片干部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所在包片发生2宗以上的,村包片干部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是村委委员的,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三)发生森林火灾的村支部书记和主任需在全镇重要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凡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者先进等次。
(四)山火扑灭后,火场返火再次引发火情的,接村别返火次数追究村相关人员责任。
出现一次返火的,对包片干部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是村委委员的,责令辞去委员职务;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主任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辞去主任职务;支部书记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护林员辞退处理。
出现二次返火的,对支部书记和主任不是一肩挑的主任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并责令辞去主任职务;支部书记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兼任主任的责令辞去主任职务。
四、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一)镇委、镇政府成立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负责协同县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镇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镇委、镇政府作出处理。
(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纪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违规者说情,不得干预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凡是给违法违规者说情,充当保护伞或阻碍公正执法的,相关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镇委、镇政府将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向县委、县政府提请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本问责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二)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过火面积的统计包括该宗森林火灾本辖区过火面积和燃烧至毗邻地区的过火面积;起火点难以界定的,统计本辖区受害面积。
(三)森林公安机关侦破为故意放火、雷击火、电线短路及意外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四)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界定由县林业部门负责。
(五)本办法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的,适用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