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终止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紫金县日仙石材(紫金)有限公司决定停止开采行为,且已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编号:(粤)FM安许证字〔2021〕P(ZJ)a004Ⅱ1)原件交回我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紫金县日仙石材(紫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FM安许证字〔2021〕P(ZJ)a004Ⅱ1)。
特此公告
紫金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