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工作,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进统计工作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股统一安排计算机管理人负责维护统计局所属计算机的设备管理及所属网络管理工作。各股室所属计算机,应妥善放置,注意防潮、防尘、防震、防磁、防火和防盗。
第三条 严禁在执行电脑操作时饮食、吸烟,严禁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旁存放易燃品、易爆品、腐蚀品和强磁性物品,摆放阻碍计算机运行的物品,以免损伤计算机。
第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单位干部职工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开关闭计算机,不得生拉硬拽各种电线和零部件,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不随意插拔硬件设备,USB设备要进行安全插拔。
第五条 单位职工下班前应正常关闭计算机并切断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源,禁止下班后不关机。
第六条 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前,须严格进行检查,经检查确无病毒后,方可使用,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操作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第七条 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禁止在网上聊天、游戏、娱乐、炒股,禁止戴耳机,禁止浏览和下载不健康的网上信息,禁止下载游戏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程序。提倡在工余时间利用网络了解时事、学习业务、提高技能。
第八条 局内联网的计算机的IP地址由秘书股统一分配,不允许擅自删除系统程序文件,不允许随意更改计算机标识、通讯协议、IP地址等网络设置。
第九条 单位已购买使用的各类办公软件,应由各股室自行保管好软件安装盘、资料,并按其要求做好备份工作,凡单位购买的各类系统和安全软件,计算机管理员要妥善管理并备份。
第十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单位工作无关的软件,防止病毒感染,如确需要安装其它应用软件,需经局秘书股同意批准后,方可安装运行。
第十一条 各股室计算机使用人员,应担负起本单位的计算机日常管理维护、普及、应用等任务,按规定定期检查计算机的运行是否遭到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及时维护计算机并查杀计算机病毒,一般故障应自己检查、排除。
第十二条 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首先对信息进行拷贝,确保不造成信息资料遗失。
第十三条 各股室计算机使用人员处理不了问题和故障,应及时电话或短信通知计算机管理员,不得擅自请外面维修人员修理。
第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员在接到各股室计算机使用人员求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进行维修、维护。
第十五条 重大故障计算机管理员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报告分管领导,首先由负责计算机和网络的合同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六条 计算机维修、维护应按照及时、高效、方便的原则,防止避近就远,保证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需购置计算机设备的,需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秘书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并备案。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购买的计算机设备,购买后不能报销,使用,擅自购买计算机软硬件,造成单位网络及计算机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遵守保密制度,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要求,国家保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他人计算机上设立共享、远程管理等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员利用网络及电子邮件传播反动、黄色、不健康及有损单位形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上传政府网站的内容,应严格落实执行紫金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流程后再上传。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二十四条 存有保密文档的计算机应设置密码,对电脑上有关保密文件应进行加密处理,并定期更换密码和口令。
第二十五条 请外单位维修、维护电脑时,计算机管理员应同时陪同、协助,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电脑杀毒产品应使用公安部批准的软件,并能定期升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他杀毒工具,防止病毒传染。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管理员需定期检查各股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计算机系统文件、应用软件是否改动和删除。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计算机管理员指出,当事人应及时改正,对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造成计算机及网络损坏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封锁外网端口、取消上网资格、通报批评等措施处理;造成严重涉密事件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