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加强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和有效利用,对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条 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第三条 设立专门的档案橱,每个橱柜贴好标签,确保档案资料有序整齐、完好无损。
第四条 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第五条 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六条 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