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制定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按照分级制定预案的原则,特制定处理森林火灾预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森林防火组织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镇设森林防火指挥部,镇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委书记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镇长担任,专职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和林业工作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党政办、武装部、农业农村办、派出所、公共服务办、供电所、电信支局、结算中心、中心小学、苏区中学、卫生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农林水服务中心、防火办等单位领导组成。
(二)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1.镇纪委要监督检查各村及有关部门在巡查、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紫纪发〔2016〕4号)要求追究责任。
2.党政办根据镇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3.农林水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4.结算中心负责将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经费补助、扑火物资等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到位。并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镇政府安排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6.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非法贩卖孔明灯、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7.公共服务办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防止因祭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开放启用庇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监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对供电线路安全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在防火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发生山火及时组织人力进行自救。
9.中、小学校负责在全镇深入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进校园“七个一”即(上一堂宣讲《条例》知识主题班会课、出一期森林防火知识黑板报、写一篇以保护森林有关的主题作文、挂一条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标语、发一封宣传森林防火致家长公开信、办一场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知识竞赛、让师生家长关注一个“中国森林防火”微信公众号),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片村庄”的浓厚宣传氛围。
10.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教育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加强对野外违规农事用火管控工作,改善落后生产用火,积极引导秸秆废料等物质的科学处理,避免因焚烧秸秆带来的森林火灾隐患,并督导各类农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11.电信支局负责为森林防火扑救工作提供通信服务,保障通讯畅通。林区机站设施设备周边杂草清理工作,防止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引发山火。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在防火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发生山火及时组织人力进行自救。
12.应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武装、消防、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部门支援扑救山火。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组织做好扑火力量、调配和扑救工作。
13.卫生院组织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伤病人员的救治、转诊工作,并指导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务人员配合森林防火演练。
14.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检查、督导设在林区以山区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对旅游团、导游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旅客的森林防火意识,并协助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15.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村(居)委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镇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县、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镇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62-7306089。
16.各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规章制度,普及防火知识,要把此次“森林防火加强月”会议精神贯彻到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户,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要求各村居要制作二条以上的大型横幅标语在村及省、县道两旁显眼的地方悬挂并书写50条以上的小型标语进行张贴,使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一)购买用镰刀、解放鞋、电筒、迷彩服各一批。
(二)安排护林员加强野外火源巡查,并安排车辆及摩托车进行防火宣传,做到全力消除山火隐患,防止山火的发生。
三、森林火灾扑救原则
(一)初发山火扑救原则。
对初发山火由发生山火所在村委会领导迅速组织力量,快速扑救,并立即逐级上报,力争打早、打小、打了。
(二)一般山火扑救原则。
发生山火时要积极在组织扑救,应设立扑火联合指挥(设在镇政府)和前线指挥所(设在现场)联合指挥部领导负责调动全镇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扑救力量的增援准备及后勤保障工作,前线指挥所领导负责火场扑救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扑救。前线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扑火队队员要熟悉当地山形、地貌、林相、通道,根据火场面积、风向、速度和周边环境、林火强度、蔓延速度、火场等实际情况,按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
(三)重特大山火扑救原则。
发生重、特大山火时,镇防火办要加强与相关村火场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将火场最新情况反馈给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向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火情。指挥部领导作出山火处置方案后,由镇防火办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对重、特大山火的扑救工作,应在镇政府设立县、镇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必要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给予支援,前线指挥部领导要在火场第一线指挥、掌握火情,科学果断决策,严密组织,灵活处置,采取割火界,点回火等办法扑灭山火。并随时将火情报告县、镇联合指挥部,联合指挥部的领导必须迅速对前线指挥所的决策作出反应,明确指示,使扑火指挥工作有序展开,确保扑火人员安全、迅速将山火扑灭。山火扑灭后,要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四)市、县、镇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山火的扑救原则。
当在市、县、镇界发生危险性大的山火时,发生山火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的同时,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威胁居民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设施(仓库)的山火扑救原则
发生山火威胁着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仓库)时,镇政府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全力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必要时请公安消防队支援,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
发生山火威胁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时,镇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随时上报上级防火指挥部,并立即组织扑火人员全力扑救,选择有利地形,采取铲火界,回火等办法进行扑救,保护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资源,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扑救山火时总的原则是要本着快速反应,就地组织、指挥靠前,确保安全、有效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孕妇参加扑火,明火扑灭后,必须全面清点人员和检查清理余火,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复燃。
四、山火的调查及案件的查处
(一)灾情调查
发生山火后及时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赶赴现场,侦破山火案件。组织防火办、林业站等有关人员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质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归入档案。镇防火办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表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特大森林火灾,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填报八种火灾报表和撰写《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山火案件的查处
镇防火办、村委会、护林员要积极协助县公安森林警察大队做好山火案件的查处。
(三)奖励与处罚
对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宣传有力,预防和扑救山火措施得力,每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低于5次/10万公顷和森林火灾受害率未超过县下达控制指标(低于0.5%),无重、特大山火及人员伤亡事故的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表彰和按责任书规定给予奖励。
森林防火工作措施不力,案件处理不及时,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县下达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山火,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的按责任书规定给予问责,并分清责任,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引发山火的肇事者,除责令其赔偿实际损失外,并限期完成造林抚育任务,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或按造林、抚育所需费用由防火办收取,由农林水服务中心负责造林抚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山火的村对森林火灾迹地要在次年完成造林的更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