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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紫金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1007267584J/2022-00041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紫金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31
名称: 关于印发《紫金县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的通知
文号: 紫司字〔2022〕58号 发布日期: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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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金县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4  浏览次数:-

  为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本局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 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局各股室、各司法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 购置,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各股室、各司法所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 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股室、司法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党组会议讨论,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制度执行。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省、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5.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局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局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 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室凭第二联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卡片 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 “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 各股室、各司法所之间以及与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股室、各司法所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 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股室、各司法所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逐一核对。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4.局各股室、各司法所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固定资产 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股室、各司法所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 损,已无修复价值的。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十条 对调动工作岗位的部门人员,在调离之前,须对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