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县道路命名工作,提升道路命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道路名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县内县城、镇、村道路名称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道路命名的审核,监管标准化道路名称使用。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道路命名要严格遵循“相对稳定、规范有序、彰显文化、方便群众、易找好记”的基本要求,以突出历史文脉和文化自信为总体导向,坚持人文性、连续性、整体性、大众性和先进性。
第四条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第五条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以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
公德、格调低俗、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相对稳定、名符其实、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含义明确、易找好记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三)用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紫金城镇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四)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切忌洋化、小地冠大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
(七)不得有偿命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称在县城、镇、村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县城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九)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避免使用同音字,慎用方位词和数词。
第六条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路”“街”“巷”。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道路红线宽度在55米以上(含55米),且起始于城市重点地段。
2.路: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55米以下。
3.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
4.巷: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下。
第七条道路命名程序。
(一)县城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由县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镇村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本规则由紫金县民政局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