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业务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履行的劳务、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开发与转让、购买服务等各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三条合同调查。
(一)建立合同调查报告制度。在合同签订前,相关股室需履行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调查有意订立合同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出具调查报告。
(二)建立合同复核机制。相关股室负责人组织人员对合同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研究确定合同谈判对象。
第四条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实行联席制度。相关股室应组成由业务、技术、财会、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小组联合进行谈判,不得一人直接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二)资金额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前应咨询外部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物美价廉、满足需要的原则,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厉行节约为宗旨,不得在合同谈判中假公济私、牺牲本单位利益谋求私利。谈判的重要事项和各方意见,应当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合同文本拟定。
(一)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二)合同采用统一标准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合同审核。
(一)建立合同会审制度。相关股室应组成由业务、技术、财会、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联合会审,并对合同审核结果全面负责。
(二)重大经济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和外部技术专家审核合同条款。
(三)相关股室依据合同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经济合同应履行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合同签订。
(一)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二)严格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生效。
(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八条合同履行情况监督。
合同履行股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
第九条合同纠纷。
(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在规定实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四章 合同结算
第十条合同价款支付
(一)合同经办人员应收集原始凭证资料,经审批后,及时提交财务室,办理合同结算。
(二)财务室对合同条款和结算票据进行审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五章 合同档案
第十一条合同登记归档
(一)相关股室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
(二)合同文本应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并及时归档。
(三)加强合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率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施行。
2020年1月2日